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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杰与孙志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孙志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志佐,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孙志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杰于2015年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