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尹莉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37号原告尹莉,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强联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莉诉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尹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莉撤回对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伯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