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日,甘肃省泾川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30日,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韩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军平代理审判员 曹海荣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