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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仕兵与蒋双全、廖英民间借贷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兵,蒋双全,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蒋双全、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廖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双全、廖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仕兵借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320元。在执行中查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仕兵向本院诉讼被执行人蒋双全、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仕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刘仕兵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住房一套予以了查封。现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仕兵诉讼被执行人蒋双全、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仕兵提供担保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住房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光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