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增锁与范冬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增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范冬娟,朱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912号原告罗增锁,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润玉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高杨子,女,系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成,男,系原告罗增锁之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8号大华曼哈顿5号楼三层。注册号不详。被告范冬娟,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朱忠义,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增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忠义及范冬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增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林 娜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洁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赵洁送达时间: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