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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秋艳、金长江与陈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艳,金长江,陈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陈秋艳。原告金长江。被告陈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艳、金长江与被告陈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艳、金长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艳、金长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艳、金长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秋艳、金长江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