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秋艳、金长江与陈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艳,金长江,陈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陈秋艳。原告金长江。被告陈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艳、金长江与被告陈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艳、金长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艳、金长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艳、金长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秋艳、金长江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