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