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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执民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民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楼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管仲兴,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湖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湖仲(2015)裁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77135920.4元及本案相关费用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受偿560000元。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已由吴兴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湖执民字第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言军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