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更新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富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彭晓东、禹桂敏、禹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更新,德阳富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禹桂敏,彭晓东,禹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更新。被执行人:德阳富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东。被执行人:禹桂敏。被执行人:彭晓东。被执行人:禹海洋。申请执行人李更新与被执行人德阳富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彭晓东、禹桂敏、禹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禹桂敏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