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许庆海与秦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海,秦汝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许庆海,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秦汝佳,男,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审理原告许庆海与被告秦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庆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庆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许庆海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许庆海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