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与吕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申请执行人:吕某乙。被执行人:吕某丙。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与被执行人吕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