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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农商银行与姜培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庞玉梁,姜培华,鞠红杰,孙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308242-2),住所地威海市草庙子镇草庙子村东。被告庞玉梁(身份证号码3706321975********),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教委办*号。被告姜培华(身份证号码3706321967********),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新苑路***号。被告鞠红杰(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教委办*号。被告孙永利(身份证号码3706321959********),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曹格庄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