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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谢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57号申请人: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兵。委托代理人:杨勤海。申请人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登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564967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6日,出票人为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为苍南县永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转让给申请人)遗失。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吴金燕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