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祖奎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K×××××号小轿车由竹溪县城关镇向龙坝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城关北环路水寨村小学门口路段时与前方李某乙驾驶的鄂C×××××号小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鄂C×××××号小轿车受损及乘车人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在此路段巡逻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现场对朱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遂对朱某进行抽血送检。2015年8月7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朱某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同年8月9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某赔偿李某乙、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3、竹溪县公安局民警彭某甲、王某某出具的《查获经过》;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证人彭某、李某甲的证言;6、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法鉴(2015)毒物鉴字第839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及朱某酒精呼吸测试报告单;7、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溪公交认字(2015)第0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对被告人抽血及讯问的视频光碟;9、被告人朱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害人李某乙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10、被告人朱某的供述;11、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祖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寅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