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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体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体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地梧州市龙山路40号负二层2号铺。法定代表人XX峰。委托代理人黄频,该公司经理。被告谢体志。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体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范天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丹担任记录。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频、被告谢体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决被告谢体志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维护费、垃圾处理费、水费及共用水电费共计412.9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体志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车位维护费、垃圾处理费、水费及共用水电费共412.9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被告谢体志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