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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纪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046号被告人纪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纪某某在生意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信用卡,持卡透支用于店铺经营,但生意经营失败,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且更换手机号码未通知银行。截至案发,共透支上述两家银行本金人民币3.2万余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2万余元,中国光大银行9千余元。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纪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归还了上述二家银行所有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出具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证明》、《业务凭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亦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巢宇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