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洪旭与王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旭,王春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周洪旭,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王春涛,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旭与被告王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