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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陆巧珍与宋文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巧珍,宋文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陆巧珍。委托代理人朱俊翠,乐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良。原告陆巧珍与被告宋文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陆巧珍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巧珍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巧珍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荣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