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平华、齐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华,齐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华,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齐保华,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湾里区,现住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王平华与被执行人齐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湾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齐保华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还向房管局、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齐保华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齐保华登记有房产、车辆。之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平华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齐保华的两套拆迁还建房(农房拆迁,未进行产权登记)。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平华与被执行人齐保华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保华承诺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平华4000元。被执行人齐保华现已按该协议归还了申请执行人王平华12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平华借款本金88000元、审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该协议仍在履行之中。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王平华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保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分期还款约定,申请执行人王平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湾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莉娜审判员 但志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