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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与张翔、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张翔,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玉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飞,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光,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经理。被告:张翔,男,汉族,1974年04月0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与被告张翔、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原告在2008年2月27日为被告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19万元,期限120月,年利率6.6555%,保证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于2012年6月份至今共拖欠原告住房按揭贷款36期(按月还款),我行依据合同约定从保证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收本息共计69169.22元,被告仍结欠我行本金64936.04元,经我行客户经理及相关人员多次催要仍不归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由于被告违反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全部贷款结欠本金人民币64936.04元及直到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产生的利息。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4936.0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结清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市已无办公地点,无人接收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但另一被告张翔虽然能够电话联系到本人,但其在外地且拒绝提供联系地址,按照其现住址邮寄相关诉讼文书,回执显示“收件人不在本地,拒收”。因被告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适用公告送达,因此,被告张翔在本案中不宜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予以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涛审 判 员  王永人民陪审员  牛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