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刑执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继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继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执字第2367号罪犯李继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09年7月1日送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2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邢刑执字第20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继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提出罪犯李继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继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先后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专项表扬1次,2013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继顺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继顺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张怀喜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