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永成与林明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成,林明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790号原告:黄永成。委托代理人:潘文勇,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沈宇。被告:林明良。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成与被告林明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诉讼费用合计2920元,由原告黄永成负担,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林明良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