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万华申请执行邱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华,邱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35-2��申请执行人黄万华,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邱骥,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邱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骥的银行存款6658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