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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万华申请执行邱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华,邱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35-2��申请执行人黄万华,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邱骥,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邱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骥的银行存款6658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