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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与被告苏厚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辉,男,1966年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苏厚营,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兰,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延松,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苏厚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财产保全费389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