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与被告苏厚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辉,男,1966年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苏厚营,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兰,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延松,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苏厚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财产保全费389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