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南小平与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小平,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南小平。被执行人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钱春莲,经理。南小平申请执行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09)咸民终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小平购买设备款损失90000元,诉讼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南小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兴平市废旧橡塑还原加工厂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