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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健与张迎松、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张迎松,邵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617号申请执行人:吴健,男,1983年1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迎松,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东县,现住合肥市。被执行人:邵菲菲,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吴健与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437元(含利息39177元、案件受理费2860元、执行费14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