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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37-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冉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滨。被执行人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80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玲。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证民字第2634号公证书:被执行人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70万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滨、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