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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95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免收。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