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段启文、高银珠申请执行段思明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启文,高银珠,段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段启文,住姚安县。申请执行人高银珠。被执行人段思明。申请执行人段启文、高银珠申请执行段思明赡养纠纷一案,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姚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启文、高银珠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思明向申请执行人段启文、高银珠自动给付了赡养费1800元、医疗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由被执行人段思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段启文、高银珠2015年的赡养费1800元、医疗费1000元已执行完毕,本院(2015)姚执字第293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