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全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1号罪犯任全,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院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5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2014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3次。本院认为,罪犯任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