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0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汪宏宇与徐仙意、江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宇,徐仙意,江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831-1号申请执行人汪宏宇,男,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徐仙意,男,1970年9月生,汉族,经商,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江齐平,男,1964年10月生,汉族,经商,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汪宏宇与徐仙意、江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贵民一初字第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徐仙意、江齐平并未自觉履行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齐平、徐仙意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