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城投公司诉被告董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4号。法定代理人郝生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荣荣,男。委托代理人韩小琴,女,系被告董荣荣妻子。原告城投公司诉被告董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峰、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小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投公司诉称,原告承接咸阳河南街小区的物业管理与被告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水电费等。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等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费6997.4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董荣荣辩称,我交了2008年至2010年4月的所有费用,不交费用的原因是卫生间漏水、主体墙裂缝。原告城投公司当庭出示董荣荣欠费台帐。证明董荣荣欠水费609.3元、电费3547.9元、物业费2732.2元、垃圾费108元,共计6997.4元。被告质证表示不认可,因为他已经交了2008年至2010年4月的全部费用。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并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城投公司向被告所居住的河南街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水电等费用。被告未按时支付2008年3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费2732.2元;2008年3月至12月、2012年全年的水费589.5元;2008年3月至2015年6月的电费3547.9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的垃圾费108元,合计6997.4元。另查,被告房屋大卫生间有漏水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城投公司虽未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原告城投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已交过2008年至2010年4月费用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房屋漏水、裂缝的问题与原告公司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732.2元、水费609.3元、电费3547.9元、垃圾费108元,共计6997.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荣荣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