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磊、刘昆、王涛与被告商丘市春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李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刘昆,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王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三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春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刘昆、王涛与被告商丘市春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刘昆、王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磊、刘昆、王涛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不再要求法院审理而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刘昆、王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磊、刘昆、王涛承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