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惠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供销社职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公寓*楼*座。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公寓*楼*座。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因审判员 施文卫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