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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尹国林,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审 判 员  李留霞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