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玉申请执行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741号申请人刘玉,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建,男,30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3044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名下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