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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诸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学东与刘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东,刘玉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诸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学东,农民。被告刘玉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东与被告刘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