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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义煌与徐德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49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煌,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徐德刚,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款29742元并承担诉讼费2189元,执行费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德刚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