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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中共党员。案发前住该村。2010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村计生主任。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4月17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张新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被告人张某办理危房改造时,利用职务便利,扣留赵长存、贾秀芹二户国家补贴危房改造款共计21,6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2014年,广宗县创业大道南延工程两侧植树占用东安村土地,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本人土地5.52亩,骗取国家补贴2,208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0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村村计生主任,同时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2012年,被告人张某在负责本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时,侵吞本村赵长存、贾秀芹危房改造补贴21,600元。2013年,广宗县创业大道两侧植树占用东安村土地,被告人张某将村集体所有的路沟等5.52亩土地统计到其个人名下,冒领补贴款2,20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将所有犯罪所得退缴。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中共广宗县冯家寨镇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村计生主任。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是广宗县东安村村民,2012年他父亲赵长存的房子已经基本不能居住,他准备给拆掉重建,就找到村主任张某,咨询能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张某说可以。他把父亲的房子拆掉之后上级来拍了照,他就着手建房。之后张某从他父亲手里把身份证要走,具体怎么办理的危房改造补贴他不知道。在房子建好后,上级又来人验收照相。2013年3、4月份,张某把2,000元送到他家,说是危房改造的钱。张某用他父亲赵长存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直到2014年才给的他。他父亲已经80多岁,家里的事情都是他办理的,他父亲不知道危房改造补贴的具体情况。4、证人杜某证言,证明:其是广宗县东安村村民,因为他母亲贾秀芹的住房比较陈旧,2012年他准备拆除重建,他找到村主任张某问是否可以向上级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张某说可以,并说补贴下来给你2,000元,他同意了。之后他把母亲的身份证给了张某,张某用他母亲贾秀芹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上报危房改造手续都是张某办理的。2013年春天,张某在他家给了他2,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把银行卡给了他。他母亲70多岁了,行动也不方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事都是他找张某办理的,他母亲没有参与。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广宗县东安村党支部书记,他们村的危房改造工作都是由村主任张某负责的。6、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危房改造的申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贫困证明、农村危房改造协议、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村村委会会议纪要、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补助户名单、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细账查询,证明:赵长存、贾秀芹申请的危房改造补贴均已获批,其兴建的房屋已验收;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每户危房改造补贴12,800元实际拨付到申请人名下账户,该款均已支取。7、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创业大道补偿发放表,证明: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创业大道两侧植树按占用张某13.52亩土地向其支付补偿金5,408元。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广宗县冯家寨镇东安村人,2010年左右被冯家寨人民政府任命为村计生主任,因为东安村没有村主任,他就一直干着村主任和计生主任的工作。2012年他在负责本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时,截留了两户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共计21,600元,2013年广宗县创业大道两侧植树占用东安村土地,他虚报了2,208元补贴款。具体如下,2012年东安村村民赵某找到他,问能不能帮父亲赵长存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他答应了。之后他从赵长存手里要了他的身份证,拿着赵长存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资金。这张银行卡一直由其保管,2013年上半年赵长存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打到银行卡后,他就拿着银行卡把钱都取出来了。赵长存的危房改造补贴款一共是12,800元,他只把其中的2,000元给了赵长存的儿子赵某。也是2012年,贾秀芹的二儿子杜某找他替母亲申请危房改造资金,他答应了。之后杜某把母亲贾秀芹的身份证给了他,他拿着贾秀芹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用这张卡申报了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后来上级将贾秀芹的12,800元危房改造资金打到了这张银行卡上,他就拿着卡将钱全支取了出来,给了贾秀芹的儿子杜某2,000元。2013年广宗县创业大道两侧植树占用东安村土地,其中占用他家8亩土地,在统计上报村民占地亩数时,他将村集体的路沟等5.52亩土地记到个人名下,占地每亩补贴400元,他共计虚报了2,208元补贴款。上述贪污所得他均用于了个人生活开支。通过办案机关对东安村支书王某的调查,他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到办案机关交代问题。9、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张某犯罪所得已由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全额追缴并上缴国库。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冒领土地补贴共计23,80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缴的侵吞赵长存危房改造补贴10,800元、贾秀芹危房改造补贴10,800元,应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张某骗取的土地补贴2,208元,应依法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某侵吞的赵长存危房改造补贴10,800元、贾秀芹危房改造补贴10,800元,由追缴机关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张某骗取的土地补贴2,208元,由追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立志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