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