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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