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根有、王世华与王世华、吴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有,王世华,吴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531号原告:陈根有。被告:王世华。被告:吴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有与被告王世华、吴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根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陈根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