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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根有、王世华与王世华、吴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有,王世华,吴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531号原告:陈根有。被告:王世华。被告:吴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有与被告王世华、吴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根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陈根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