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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801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迪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原、被告于经亲戚介绍,于2013年10月确定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感情基础缺乏,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一直不佳。被告多次提出要求离婚。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已经至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办理离婚手续,但因户籍登记问题导致最终离婚手续未能办理完毕。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因关系确已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给予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故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曾于×年×月×日至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办理离婚手续,但因户籍登记问题导致最终离婚手续未能办理完毕。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并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葛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