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3吴鸿均与程翠荔、张逸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逸君,吴鸿均,程翠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逸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鸿均(兼原告程翠荔委托代理人),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翠荔,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智勤,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涉案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争议之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广州市荔湾区行政区域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