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范景宇与漓江出版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景宇,漓江出版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管字第34号原告范景宇,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漓江出版社,地址:广西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郑纳新,职务: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景宇与被告漓江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漓江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原告住所地属长春市绿园区辖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属接受货币方,原告住所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漓江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漓江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