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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066号原告王×1,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王×2,男被告李×,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诉被告王×2、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