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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费建平申请执行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永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建平,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费建平,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庭轩雅苑E栋A601。法定代表人张永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永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平塘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费建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永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从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被告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费建平欠款470000元;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永进负担。申请执行人费建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永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委托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该公司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永进户籍所在地的金融部门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并结合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永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从执字第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