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兴红申请执行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罗兴红,女,生于1972年,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8年,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受理罗兴红申请执行绵阳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小型车辆过户于罗兴红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