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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59号原告:常某,男。被告:窦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以其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但因女儿婚期将至,为了避免给女儿心理蒙上阴影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 判 长  单翠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