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大寨节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大寨节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大寨节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华北五金机电城C-41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2-50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30972-1。法定代表人董宝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169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