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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昌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昌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55号罪犯郭昌忠,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7月4日作出(2002)川凉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昌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郭昌忠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8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07年9月7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4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郭昌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昌忠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郭昌忠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昌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止获定量考核积分108分。期间,获表扬1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昌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昌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